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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为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负降费”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6-16 10:00:15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省残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6部门制定多项政策措施,减负稳岗扩就业并举,从分档征收、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员界定、企业暂免征收规定等方面,为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负降费”。

  企业暂免征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分档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社会平均工资口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员界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残疾人联合会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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