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近日,省文化和旅游厅出台《青海省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对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管理、运行和服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管理办法》提出,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应纳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具体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具体管理工作,村(牧)民委员会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县(区)级文化馆、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对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开展业务指导、辅导等工作。
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服务方式和内容主要包括各类展览、讲座培训、图书阅读、科学普及等,每年至少组织开展4次以上群众文体活动,配备一名文化管理员。鼓励“三区人才”“三支一扶”大学毕业生、农村文化志愿者等参与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工作。
2016年以来,我省通过实施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藏区村级文化活动室建设以及高原美丽乡村建设等项目,在全省基本实现了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全覆盖。《管理办法》实施后,将不断强化和提升我省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管理水平及运行效能,促进基层文化阵地作用有效发挥,对进一步丰富农牧区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乡村文明、提升群众精气神、增强村民凝聚力起到积极作用。(尚军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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