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全省法院将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6月2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通报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情况。
据了解,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上,采取的是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两个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的“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决定,为妥善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全省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实施意见》分别从主要任务、试点范围、试点标准、试点时间和其他事项等五个方面,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统一和规范。并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全省各级法院管辖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实施意见》对于进一步加强人身权利的平等司法保护,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意义重大。
据介绍,自《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施行前全省各级法院已经受理,至施行之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均适用《实施意见》。(于瑞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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