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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审查结果的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23 10:00:10 浏览次数: 【字体:

  ——2020年7月20日在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进行了审查,经第21次委员会会议通过,并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税目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优惠政策,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资源税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财税等部门按照生态环境保护优先、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便于征管的思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综合考虑我省资源禀赋、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收入等因素,结合其他省份情况初步拟定了我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方案建议:

  (一)资源税税目税率,在《资源税法》列举的164个税目范围内确定了我省54个税目。其中:原油、天然气、钼3个税目按照《资源税法》规定的税率执行;对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税目,按照原矿税率高于选矿税率的原则,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对煤、铅、锌、金、锂盐、镁盐、钠盐等个别税目因矿种特点、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等原因,对其原矿或者选矿税率进行了微调。

  (二)计征方式。对《资源税法》规定可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6个税目确定了具体的计征方式。即,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量计征,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

  (三)税收优惠政策。对开采销售共伴生矿产品、回收利用尾矿以及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确定了具体优惠政策。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符合《资源税法》的规定,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充分考虑了我省资源禀赋及开采利用状况,切合我省实际,是可行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资源税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为确保在2020年9月1日顺利施行《资源税法》,政府及财税部门要做好税法宣传和培训工作、制定具体的征缴操作规程,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要严格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和优惠政策,做到应收尽收、应减尽减,完善我省地方税体系。同时,未来可根据我省资源禀赋、开采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等情况,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对适用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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