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第11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工伤保险待遇,这是我省自2007年以来第11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有两项:一是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一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4元;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调整后实际领取低于每人每月1148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148元。二是确定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计发基数。2020年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继续按照2018年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378元为基数计发。(莫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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