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罪犯张俊青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来源:刑罚执行(教育改造)处 发布时间:2023-11-24 16:12:07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关于批准罪犯张俊青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经我局2023年11月24日研究,批准罪犯张俊青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张俊青,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回族,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减刑后,刑满日期2030年10月27日。现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由我局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青海省监狱管理局 2023年11月24日 分享到: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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