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罪犯张发艳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张发艳,女,汉族,1991年9月18日出生,青海湟中人。2021年9月14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以(2021)青2801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原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西宁市湟中区司法局社区矫正。2022年11月14日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1年。2023年12月18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出具《执行通知书》(该犯刑期自2023年12月18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止),当日,将该犯交付青海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2024年1月30日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妊娠检查为早期妊娠(孕9周+3天),其妊娠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5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20条之规定,拟对罪犯张发艳暂予监外执行,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2024年2月27日至29日,如有异议,公示期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局提出意见:
1.拨打本局电话:0971-8243835;
2.电子邮件发至:qhjy8243051@163.com邮箱。
青海省监狱管理局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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