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对罪犯李永福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1-09 15:39:33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对罪犯李永福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罪犯李永福,男,回族,1962年5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宁夏海原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25年6月27日起至2037年6月26日止,2025年6月27日交付执行。现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经我局2026年1月9日研究决定,批准罪犯李永福暂予监外执行。 青海省监狱管理局2026年1月9日 分享到: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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