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罪犯陈向红、李富良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经我局2019年8月7日研究,批准罪犯陈向红、李富良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陈向红,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满日期为2029年1月27日,2014年3月25日交付执行。现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由我局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李富良,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满日期为2027年3月17日,2007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现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由我局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青海省监狱管理局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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