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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罪犯陈向红、李富良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来源:刑罚执行(教育改造)处 发布时间:2019-08-07 17:25:29 浏览次数: 【字体:

经我局2019年8月7日研究,批准罪犯陈向红、李富良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陈向红1981724出生族,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满日期为2029年1月27日2014年3月25日交付执行。现该犯有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由我局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李富良,男,1964812出生族,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满日期为2027年3月17日2007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现该犯有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由我局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青海省监狱管理局       

20198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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