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罪犯王明朝、何金钰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经我局2020年8月5日研究,批准罪犯王明朝、何金钰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王明朝,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7年7月12日交付执行。刑满日期2021年9月1日。现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由我局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何金钰,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9月10日交付执行。刑满日期2025年1月2。现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由我局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青海省监狱管理局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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