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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罪犯王明朝、何金钰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05 18:02:46 浏览次数: 【字体:


经我局2020年8月5日研究,批准罪犯王明朝、何金钰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王明朝,男,19551212出生族,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7年7月12日交付执行刑满日期2021年9月1日。现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由我局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何金钰,男,198511出生族,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9月10日交付执行刑满日期2025年1月2。现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由我局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青海省监狱管理局               

20208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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