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qhjy-2013-00007 发布机构: 局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3-10-3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法规 关于罪犯会见、通信的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0-31 浏览次数:953 次 【字体:小 大】 《监狱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小 大】 上一条:关于罪犯离监探亲的规定 [ 2013-10-31 ] 下一条:关于罪犯减刑、假释的规定 [ 2013-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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