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qhjy-2013-00007 | 发布机构: | 局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3-10-3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法规 |
关于罪犯会见、通信的规定
《监狱法》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