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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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qhjy-2013-00013 发布机构: 局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3-10-3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法规

关于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0-31 浏览次数:3244 【字体:

《刑法》有关规定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狱法》有关规定

第五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司法部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一、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

二、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

三、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

四、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

五、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六、严禁参与赌博。

 

《青海省监狱人民警察五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利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执法活动,接受罪犯亲属、亲友的钱物、宴请以及参加其支付费用的各项娱乐及健身活动,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在非执行公务期间,将警用车辆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门前或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无证驾驶,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

四、严禁在非执行公务期间,着警服进入酒店、饭馆和营业性娱乐场所,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

五、严禁挪用警用车辆牌证、滥用警灯、警报器、警戒具,禁止转借警用物品,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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