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qhjy-2013-00013 | 发布机构: | 局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3-10-3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法规 |
关于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规定
《刑法》有关规定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狱法》有关规定
第五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司法部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一、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
二、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
三、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
四、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
五、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六、严禁参与赌博。
《青海省监狱人民警察五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利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执法活动,接受罪犯亲属、亲友的钱物、宴请以及参加其支付费用的各项娱乐及健身活动,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在非执行公务期间,将警用车辆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门前或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无证驾驶,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
四、严禁在非执行公务期间,着警服进入酒店、饭馆和营业性娱乐场所,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
五、严禁挪用警用车辆牌证、滥用警灯、警报器、警戒具,禁止转借警用物品,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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