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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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qhjy-2014-00021 发布机构: 局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4-02-1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法规

关于罪犯又犯罪处理的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2-11 浏览次数:1311 【字体:

《刑法》有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殴打监管人员的;

  ()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第三百一十六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狱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十条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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