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qhjy-2015-00047 发布机构: 局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5-07-1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16 浏览次数:687 次 【字体:小 大】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小 大】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2015-07-16 ] 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 2015-07-16 ]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