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01250000000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8-01-0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01 浏览次数:961 次 【字体:小 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小 大】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 2016-02-23 ] 下一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若干意见 [ 2018-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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