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012010000002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5-12-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青海省监狱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促进监狱机关严格依法履行刑罚执行职能,根据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司法部及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全省监狱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为目的,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监狱机关在刑罚执行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均应以一定形式向社会或在内部公开。
第四条 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公正公平、注重实效、及时便民和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省局成立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政务信息公开推进、规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全系统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其他领导协助配合。
第二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事项
第六条 应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包括向社会公开和在内部公开,凡向社会公开的均可在内部公开;政务信息公开事项包括应当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监狱的性质、任务;
(三)监狱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职责;
(四)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
(五)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六)罪犯计分考核规定,以及行政奖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七)罪犯违规违纪、违法犯罪应受到惩处的种类、依据和程序;
(八)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程序和规定;
(九)罪犯生活卫生管理规定;
(十)监狱人民警察招录职位、条件、程序,考生笔试面试成绩,招录结果等,以及重要人事任免决定;
(十一)政府采购以及基本建设的项目、结果;
(十二)便民服务有关事项;
(十三)社会监督、投诉举报办法;
(十四)本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十五)其他应公开的监狱管理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主动在内部公开:
(一)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和要求,包括拟任职位、任职条件、选拔方式、考察预告、任前公示、任用结果等;
(二)民警、职工评先评优的条件及考核奖惩结果;
(三)警衔评授晋升的政策及其办理程序和审批结果;
(四)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结果;
(五)民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房改工作和住房保障的规定和标准;
(六)工会会员权益保护事项及工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七)重大投资项目决策依据、论证情况和处置结果,所有竞争性交易的项目、结果及基本建设项目有关情况;
(八)监狱发展规划;
(九)监狱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
(十一)监狱财务预算、决算执行审计情况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十二)行政监察机构、信访部门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要求;
(十三)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除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务信息公开,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条 属于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其公开义务人是制发该政务信息的部门或单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其公开义务人是制发或者掌握该政务信息的部门或单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信息的权利。
第十一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内容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内容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内容的,应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八)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的部分应向申请人公开。
第三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形式和载体
第十二条 根据政务信息公开内容选择下列主要公开形式:
(一)向社会公开的主要形式和载体
1、在青海监狱网上公布;
2、通过省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大厅公布;
3、通过新闻发布会、政风行风热线公布;
4、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布;
5、印发办事指南、印制专门公开手册;
6、开展社会公示、听证、意见征求和特邀监督等活动;
7、设立领导接待日、利用会见等服务窗口公开;
8、开展宣传、咨询活动;
9、设置领导信箱、举报电话、投诉信箱。
(二)在系统内部公开的主要形式和载体
1、在省局电子政务平台上公布;
2、设置政务信息公开栏、公共信息亭、电子屏;
3、会议纪要、内部行文;
4、召开局(狱)务会、局长(监狱长)办公会、监狱局(监狱)工作会议、民警职工大会等会议通报情况。
第四章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分工落实和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 在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落实有关政务信息公开事项:
(一)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政务信息公开计划拟定和总结报告。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和相关工作的协调处理,政务信息公开涉及法律、法规、政策内容的审查,政务信息公开规范性文件的汇总汇编。政务信息公开有关举报、投诉的受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以及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要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工作业务范围内信息公开的提供。
(二)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与上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络和协调,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参与政务信息公开检查考核,以及省局概况、信访程序和要求等工作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公开。
(三)局政治部(警务督察处)负责监狱局机构职能、局领导及其分工、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相关信息,人事任免决定,公务员招录职位、条件、程序、考生笔试、面试成绩、招录结果,民警的权利、义务和纪律,以及其他组织人事管理信息公开的提供。
(四)局狱政处负责狱政管理法规和制度的监督落实及公开、罪犯计分考核、行政奖惩、档卡管理、罪犯及家属控告、申诉、检举以及来信来访等公开信息的提供。
(五)局刑罚执行处(教育改造处)负责狱务公开、刑罚执行、教育改造、职业技术培训、社会帮教、就业安置等公开信息的提供。
(六)局生活卫生处负责罪犯生活卫生管理计划和制度、监狱医疗机构管理和业务指导及培训、罪犯疾病控制及预防、监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公开信息的提供。
(七)局信息装备处负责监狱信息化建设、网络信息、警用装备、通讯设备、警戒设施、警戒具等公开信息的提供。以及监狱局政务信息公开载体开发和利用,“青海监狱”网站和省局电子政务平台的管理和维护。
(八)罪犯劳动安全管理处负责罪犯劳动改造计划、劳动安全制度、劳动现场管理、劳动保护、罪犯劳动技能培训和技术等级评估考核、罪犯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以及鉴定补偿等公开信息的提供。
(九)局财务处负责本系统内部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事项等信息公开的提供。
(十)局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负责监狱内部的纪检、监察和审计事项等信息公开的提供。
(十一)局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信息公开的提供。
(十二)局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服务管理工作、局属各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方面信息公开的提供。
(十三)系统工会负责工会会员权益保护事项,以及工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公开的提供。
第五章 政务信息公开的制度和保障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对应让社会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在该政务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二)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对受理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审查制度。政务信息发布前,涉及法律、法规、政策的信息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查,局保密委负责保密审查。公开信息为公开目录中规定内容的,一般信息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重大信息由主要领导审批同意。超出公开目录内容的,须经局长办公会审核批准。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对未经审核批准公开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对经审核批准公开的事项,必须按规定范围、期限、程序,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配套制度,包括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岗位责任制度、信息审核和保密审查制度、电子政务管理制度、信息宣传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依申请工作查询制度、评估考核和监督奖惩工作制度等长效机制。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对政务信息公开项目的公开率、内容的合格率,公开形式的规范性,公开措施的落实和效果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好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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