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012030000003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7-08-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26号)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级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办法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考核对象")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评。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市、州和省政府各部门进行考核。
各市(州)、县(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含街道办事处)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对本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由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见附件),各市(州)、县(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由各市(州)、县(区)政府确定。
第七条 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具体项目分值和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国家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和我省政务公开工作推进实际,由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国务院办公厅下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后提出建议方案,报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省政务公开工作日常考核由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采取日常工作记录、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将发现的问题或成绩记录存档,每年通报一次,并在年度考核时核减或核加相应考核项目分数。
第十条 省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年度工作重点和有关要求,制定印发考核实施方案。
(二)被考核对象按照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报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派出工作人员,参加省年度领导班子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工作组,按照考核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通过审阅年度报告、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考核对象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现场考核。
(四)结合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单位自查、实地考核、网络评议和第三方评估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第五章 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考核按百分制计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不足60分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报省考核办,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依据,占比由省考核办确定。
各市、州政务公开考核结果报本级组织部门运用,同时报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要及时向被考核对象反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其整改落实。被考核对象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时整改到位。各市、州政府整改落实情况要报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整改落实情况要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在自查和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考核结果直接记为不合格档次,并对负责的分管领导、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市、州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3〕2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务公开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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