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qhjy-2013-00005 | 发布机构: | 局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3-10-3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法规 |
关于罪犯考核奖惩的规定
关于罪犯考核奖惩的规定
《监狱法》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部有关规定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88 号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已经2004年3月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第12号令《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同时废止。《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是罪犯接受改造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 基本规范
第一条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
第二条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第三条 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第四条 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第五条 依法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二)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
(三)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
(四)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品;
(六)不偷窃、赌博;
(七)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
(八)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
(九)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
(十)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第二章 生活规范
第七条 按时起床,有秩序洗漱、如厕,衣被等个人物品摆放整齐。
第八条 按要求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
第九条 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条 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换洗。
第十一条 按规定时间、地点就餐,爱惜粮食,不乱倒剩余饭菜。
第十二条 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指挥,保持队形整齐。
第十三条 不饮酒,不违反规定吸烟。
第十四条 患病时向警官报告,看病时遵守纪律,配合治疗。不私藏药品。
第十五条 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在门外报告,经允许后进入。
第十六条 在野外劳动现场需要向警官反映情况时,在三米以外报告。
第十七条 遇到问题,主动向警官汇报。与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
第十八条 在指定铺位就寝,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章 学习规范
第十九条 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
第二十条 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
第二十一条 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接受文化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争取良好成绩。
第二十三条 接受技术教育,掌握实用技能,争当劳动能手,增强就业能力。
第二十四条 阅读健康有益书刊,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
第二十五条 参加文娱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
第四章 劳动规范
第二十六条 积极参加劳动。因故不参加劳动,须经警官批准。
第二十七条 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
第二十九条 爱护设备、工具。厉行节约,减少损耗,杜绝浪费。
第三十条 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定置管理规定,工具、材料、产品摆放整齐。
第三十一条 不将劳动工具和危险品、违禁品带进监舍。
第三十二条 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
第五章 文明礼貌规范
第三十三条 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
第三十四条 言谈举止文明。不讲脏话、粗话。
第三十五条 礼貌称谓他人。对人民警察称“警官”,对其他人员采用相应礼貌称谓。
第三十六条 服刑人员之间互称姓名,不起(叫)绰号。
第三十七条 来宾、警官进入监舍时,除患病和按规定就寝外,起立致意。
第三十八条 与来宾、警官相遇时,文明礼让。
青海省有关规定
1.《青海省监狱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 考核奖惩工作的依据、原则及形式
第一条 为完善对服刑人员的考核奖罚制度,科学、合理、准确地对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进行考核,准确执行刑罚,激励服刑人员改造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最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细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监管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服刑人员改造考核是依法奖惩的重要前提,是狱政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对服刑人员现实改造表现的量化评判,更是对服刑人员实施分级管理,行政奖罚,提请减刑、假释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考核奖惩服刑人员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 依法考核奖惩原则;
(二)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 全面考核、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原则;
(四) 警察直接考核原则;
(五) 计分考核与管理教育相结合原则;
(六) 准确考核、及时兑现原则;
(七) 注重思想改造,充分调动服刑人员改造积极性原则。
第四条 对服刑人员考核采取计分考核和行政奖惩两种形式。计分考核按照达到基本要求的给予得分,违反基本要求的给予扣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分的形式按月考核。行政奖惩则依据计分考核,累进计分,按累计奖励分值给予行政奖励;依据违规违纪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扣累计奖励分值。
第五条 对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实行分级考核。监狱、监区及分监区应各负其责,严格考核标准,切实按照考核规定对服刑人员进行考核,做到指标合理,考核准确,手续简便,易于操作。
第二章 考核奖惩工作组织机构
第六条 监狱成立服刑人员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监狱长任组长,分管监管改造工作的监狱领导及监狱企业分管生产的领导任副组长,狱政管理、狱内侦察、教育改造、刑罚执行、生活卫生科、劳动安全、纪委监察、心理矫治、生产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的职责:负责领导、监督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工作的实施,处理考核、奖惩中的重大问题及对老、病、残罪犯的鉴定。
第八条 计分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计分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狱狱政管理部门,狱政管理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计分考核日常工作。
狱政管理科内设计分考核专职民警,承办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具体业务。
第九条 计分考核办公室职责:全面负责服刑人员计分考核管理工作,审核监区申报的服刑人员计分考核意见,审批监区月奖罚考核,检查指导监区考核工作,管理监狱服刑人员计分考核总台账。
第十条 监区、分监区成立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小组。监区长、分监区长为组长,成员由监区、分监区有关警察组成,负责本监区或分监区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奖惩工作。
分监区、监区设专职民警,具体负责服刑人员日常考核工作,基础数据的汇总和考核台账的管理。
第三章 计分考核内容及分值
第十一条 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内容依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进行考核,具体分为基本规范、生活规范、学习规范、劳动规范、文明礼貌规范五个方面。
第十二条 参加非生产劳动的服刑人员,劳动规范考核内容以完成本岗位规定事务为准。分监区要采取以岗定人、以岗定责,以责定分进行考核,并报监狱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得分均由基础分、奖励分、综合奖分三部分组成。
第十四条 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基础分是指服刑人员每月考核前的已有分值。基础分以月为单位,对其考核后的得分为服刑人员当月改造表现等级划分及获取奖励分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服刑人员基础分值100分。分别为:基本规范30分,生活规范10分、学习规范20分、劳动规范30分、文明礼貌规范10分。
第十六条 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奖励分是指监狱依据服刑人员当月基础分考核结果,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类推的原则,进行等级划分,再依据等级给予的分值。奖励分以月为单位,进行累计换取行政奖励,是以分计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奖励分具体分为七个等级,一级12分,二级10分,三级8分,四级6分,五级4分,六级3分,七级0-2分。每个等级的受奖人数比例,具体为:一级8%,二级12%,三级18%,四级22%,五级25%,六级10%,七级5%。
第十八条 服刑人员计分考核综合奖分是指对服刑人员综合改造表现或单方面改造行为有突出表现的奖分。一次最高记60分。
第十九条 服刑人员综合奖分由监狱各业务科室提请奖分意见,填写《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加、扣分审批单》,报监狱考核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由计分考核办公室统一实施。此分直接计入服刑人员的奖励分,用于对当年改造表现突出或在当月开展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服刑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章 计分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服刑人员入监教育期满后,经考核,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取得计分考核资格。
(一) 认罪服法、不做无理申诉;
(二)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三) 无违规违纪行为;
(四) 接受生产、安全上岗培训合格;
能够背诵和正确理解《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严格遵守。对聋哑、老年和文盲服刑人员的考核,可采取笔试或背诵口诉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服刑人员在入监教育期间,只进行基础分考核,不划分基础分考核等级,不给予奖励分。当月基础分考核扣分累计达10分的,延长入监教育时间1个月。
第二十二条 服刑人员计分考核首先实行服刑人员日考核,主要考核服刑人员每日劳动和改造表现,对其每一个改造行为受到的奖励加分或违纪扣分,均在当月基础分中兑现,确定基础考核得分,按得分情况申报计分考核奖励等级。
第二十三条 计分考核中针对服刑人员具体改造表现,分监区、监区可在当月基础分中加扣,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也可直接加扣奖励分。
第二十四条 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基础分加、扣分的审批权,根据分数多少,分别由分监区、监区、监狱行使,任何人都不得越权加分或扣分。
凡一次性加、扣基础分5分(含5分)或累计加、扣基础分10分(含10分)以内的,由分监区主管领导、分管领导或带班警察提出,分监区集体研究决定。一次性加、扣基础分5分以上或累计加、扣基础分10分以上的经分监区集体研究,填写《服刑人员月基础分考核加、扣分审批单》报监区审批。特殊情况,不宜公开基础分加分的,填写《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加、扣分审批单》逐级报批,最终由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决定,此分只与本人见面,存入档案。一次性扣基础分5分以上(含5分)或累计扣基础分10分(含10分)以上的服刑人员,当月奖励分记零。
第二十五条 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每月要依据服刑人员月基础分考核情况,填写《监区月份奖励分审批表》,向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呈报服刑人员当月计分考核等级划分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办公室每月对各监区整体监管秩序、教育改造、劳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依据考核可对监区考核等级比例在1-2百分点内调整。
第二十七条 监区当月发生脱逃(包括未遂)、行凶、自杀、生产安全事故的,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应视情节下调该单位当月起连续1至6个月的考核等级比例1-2个百分点。
第二十八条 服刑人员受到警告、记过、禁闭行政处罚的,当月一律不得奖励分。同时,受到警告处罚的,一次性扣奖励积分30分;受到记过处罚的,一次性扣奖励积分40分;受到禁闭处罚的,一次性扣奖励积分60分,并且禁闭1天扣奖励积分1分,自禁闭解除之日起的次月进入正常月基础分考核,并可确定考核等级,获取奖励分。
第二十九条 服刑人员受到严管处罚的,一次性扣奖励积分50分。自严管解除之日起的次月进入正常月基础分考核,并可确定考核等级,获取奖励分。
第三十条 服刑人员主动坦白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余罪的,原则上不影响其奖励积分。未交待余罪,后被发现受到追诉加刑处理的,现有奖励积分一律归零。
第三十一条 服刑人员狱内又犯罪的,现有奖励积分一律归零。
第三十二条 外省成批转监服刑人员在集训期间主要考核基本规范、生活规范、学习规范、文明礼貌规范,可直接确立基础分考核等级,获取奖励分。
第三十三条 本省转监服刑人员调出监狱应将服刑人员个人计分考核奖励分管理台账随档案一并转入调入监狱,可直接进行基础分考核等级划分,获取奖励分。
第三十四条 服刑人员监狱内部调动,调入当月如无违规违纪行为,原则上不应低于上月考核等次。
第三十五条 老年犯、病犯、残疾犯由所在分监区、监区填写《老病残罪犯鉴定表》报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审核,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批准。计分考核办公室要建立老、病、残罪犯档案库,对老年犯、病犯、残疾犯的考核应单独进行,由押犯单位比照其他罪犯适度放宽。
1、“老年犯”指年满六十周岁男犯和年满五十五周岁女犯。
2、“病犯”指患有慢性疾病或严重传染病尚未治愈,已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含精神病)。
3、“残疾犯”指身体残疾,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十六条 下列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应当从严掌握。
1、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
2、邪教组织犯罪的骨干分子;
3、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4、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犯;
5、毒品再犯罪的罪犯;
6、多次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
7、在服刑期间有行凶、自杀、逃跑、自残、重新犯罪等严重破坏监狱管理秩序的罪犯;
8、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第三十七条 服刑人员计分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考核期满后未形成行政奖励的剩余奖励积分归零。奖励积分在一个考核期内可以通过扣分形式形成负分,此时若考核期满,则奖励积分不归零,延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五章 行政奖惩考核内容与方法
第三十八条 服刑人员行政奖励分为表扬、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和重大立功奖励。
第三十九条 服刑人员计分考核所得奖励分达到60分,兑现表扬奖励一次。
第四十条 服刑人员当年计分考核所得奖励分达到100分,本年度内月奖励等级不低于四级(含四级),当年奖励积分无扣分,当月基础分考核一次性扣分不得高于5分(含5分)或累计扣分不得高于10分(含10分)的,有资格参加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评选。
第四十一条 服刑人员连续两次获得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的,有资格参加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评选。
第四十二条 服刑人员获得一次表扬奖励,则从累计奖励分中扣除60分,即表扬奖励不得重复使用奖励积分。但表扬奖励中扣除的当年奖励积分,可作为参加当年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评选时的奖励积分依据。
第四十三条 已备案的老年犯、病犯、残疾犯,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放宽兑现行政奖励分值,报监狱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监狱表扬奖励每月审批一次,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和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每年度集中审批、申报一次。
第四十五条 服刑人员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获得表扬、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均可以依照《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报请人民法院依法获得减刑、假释刑事奖励。
提请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时,监狱必须实行合议制,由分监区、监区申报,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 审核,监狱长办公会最终审批。
第四十六条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参加考核,计分计奖。并可采取“记账”方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可以根据其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和被减为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的行政奖励情况和具体表现,予以呈报减刑。
第四十七条 服刑人员主动坦白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余罪的,原则上不影响已得行政奖励。
第四十八条 服刑人员狱内又犯罪,或未交待余罪,后被发现受到追诉加刑处理的,取消现有全部行政奖励。
第四十九条 服刑人员在保外就医期间没有违法乱纪行为,系因病情好转或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而收监的,其保外就医前所得行政奖励成绩仍然有效。对在保外就医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保外就医前所得行政奖励。
第五十条 服刑人员行政处罚分为警告、记过和禁闭。具体处罚办法依据《青海省监狱罪犯行政处罚办法》(试行)执行。但《青海省监狱罪犯行政处罚办法》第7条第二款修改为:自警告处罚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呈报减刑、假释;第8条第二款修改为:受到记过处罚的,自记过处罚审批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呈报减刑、假释;第9条第二款修改为:受到禁闭处罚的,自禁闭之日起1年内不得呈报减刑、假释。同时,取消《青海省监狱罪犯行政处罚办法》第8条第五款规定和第9条第六款规定。
第六章 考核奖惩工作程序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服刑人员计分考核是对服刑人员进行奖罚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和复议的考核制度。
第五十二条 日记载是指分监区警察每日对服刑人员进行考核记事。
分监区、监区设服刑人员月考核记录卡,用于记载服刑人员当日基础分考核中应加、扣分的具体改造事实。
第五十三条 周评议是指分监区、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每周针对服刑人员一周实际改造进行加、扣分情况评议。
分监区、监区民警依据服刑人员月考核记录卡,陈述本小组服刑人员一周以来改造表现以及加、扣分具体行为事实,计分考核小组成员对所应加、扣分值进行评议确定。
第五十四条 月汇总是指每月对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情况进行的汇总和公示。
由分监区、监区考核小组研究审定和汇总服刑人员当月基础分、奖励分和综合奖分,在此基础上召开服刑人员讲评会,公布每名服刑人员当月考核总分。
第五十五条 计分考核台账及表格共有《服刑人员月基础分考核记录卡》、《监区月奖励分审批表》、《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服刑人员月基础分考核加、扣分审批单》、《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加、扣分审批单》和《服刑人员奖惩审批表》六种。同时,分监区建立计分考核周评议会议记录本,监区建立计分考核月汇总记录本,监狱建立计分考核重大事项工作记录本。
第五十六条 分监区应设置反映服刑人员月得分、累计得分等内容的《服刑人员计分考核一览表》,并在分监区及时张挂公布。
第五十七条 对服刑人员的考核工作,监狱应坚持奖罚公开和集体讨论,允许复议和投诉,有差错及时纠正。
第五十八条 监狱狱政管理、刑罚执行和监察部门应及时处理服刑人员的申辩和投诉,依据各自职责对计分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服刑人员对加、扣分或考核结果如有不同意见,自公布考核之日起2日内,向分监区书面申辩并举证,分监区应认真复核,并在接到申辩材料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果服刑人员对分监区的处理意见不服,可向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或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逐级投诉,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或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须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服刑人员;如果服刑人员对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的处理意见仍不服的,可向监狱长信箱投诉。
第六十条 计分考核办公室应加强对分监区、监区计分考核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限期督促整改。
计分考核办公室每月要对监区计分考核基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并实施综合性评比。评比结果可视为对监区进行奖励等级比例浮动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计分考核工作必须实行考务公开,对于考核、奖惩的每个环节,要接受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及监狱纪委的监督检查,确保计分考核工作在条件、程序、过程、结果等环节上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十二条 民警因工作失职、失察或违反规定加、扣分导致计分考核工作显失公正的,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奖惩办法修改条款及补充说明》
一、《办法》原第26条: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办公室每月对各监区整体监管秩序、教育改造、劳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依据考核可对监区考核等级划分在I-2百分点内调整,调整的等级只限于五、六、七级范围内浮动。
修改为《办法》第26条: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办公室每月对各监区整体监管秩序、教育改造、劳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依据考核可对监区考核等级比例在1-2百分点内调整。
二、《办法》原第27条:监区当月发生脱逃(包括未遂)、行凶、自杀、生产安全事故的,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应视情节下调该单位当月起连续一至六个月的四、五等级比例1-2个百分点。
修改为《办法》第27条:监区当月发生脱逃(包括未遂)、行凶、自杀、生产安全事故的,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应视情节下调该单位当月起连续1至6个月的考核等级比例1-2个百分点。
三、《办法》原第28条:服刑人员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当月一律不得奖励分。并且受警告处理的,一次扣奖励积分30分;受记过处理的,一次扣奖励积分40分;受严管处罚的,一次扣奖励积分50分;受禁闭处理的,一次扣奖励积分60分。同时,严管或禁闭一天扣奖励积分1分,自严管或禁闭解除之日起的次月进入正常月基础分考核,并可确定考核等级,获取奖励分。
修改为《办法》第28条:服刑人员受到警告、记过、禁闭行政处罚的,当月一律不得奖励分。同时,受到警告处罚的,一次性扣奖励积分30分;受到记过处罚的,一次性扣奖励积分40分;受到禁闭处罚的,一次性扣奖励积分60分,并且禁闭1天扣奖励积分1分,自禁闭解除之日起的次月进入正常月基础分考核,并可确定考核等级,获取奖励分。
《办法》第29条:服刑人员受到严管处罚的,一次性扣奖励积分50分。自严管解除之日起的次月进入正常月基础分考核,并可确定考核等级,获取奖励分。
四、《办法》原第39条:服刑人员当年计分考核所得奖励分达到100分,且本年度内月奖励等级不能低于四级(含四级)基础分考核无扣分记录的,有资格参加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评选。
修改为《办法》第40条:服刑人员当年计分考核所得奖励分达到100分,本年度内月奖励等级不低于四级(含四级),当年奖励积分无扣分,当月基础分考核一次性扣分不得高于5分(含5分)或累计扣分不得高于10分(含10分)的,有资格参加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评选。
五、《办法》原第49条:服刑人员行政处罚分为警告、记过和禁闭。具体处罚办法依据《青海省监狱罪犯行政处罚办法》(试行)执行。
修改为:《办法》第50条:服刑人员行政处罚分为警告、记过和禁闭。具体处罚办法依据《青海省监狱罪犯行政处罚办法》(试行)执行。但《青海省监狱罪犯行政处罚办法》第7条第二款修改为:自警告处罚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呈报减刑、假释;第8条第二款修改为:受到记过处罚的,自记过处罚审批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呈报减刑、假释;第9条第二款修改为:受到禁闭处罚的,自禁闭之日起1年内不得呈报减刑、假释。同时,取消《青海省监狱罪犯行政处罚办法》第8条第五款规定和第9条第六款规定。
六、《办法》原第187条:服刑人员在监狱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中,获得第一名奖综合奖分12分,第二名奖综合奖分10分,第三名奖综合奖分8分。服刑人员在省级竞赛活动中取得前三名的,第一名奖综合奖分60分,第二名奖综合奖分30分,第三名奖综合奖分20分。
修改为《办法》第188条:服刑人员在监狱组织的个人项目竞赛活动中,获得第一名奖个人综合奖分12分,第二名奖个人综合奖分10分,第三名奖个人综合奖分8分。
《办法》第189条:服刑人员在省局组织的个人项目竞赛活动中,获得第一名奖个人综合奖分60分,第二名奖个人综合奖分30分,第三名奖个人综合奖分20分。
《办法》第190条:服刑人员在监狱组织的集体项目竞赛活动中:
(一)集体竞赛项目系4人以下(含4人)的,获得第一名奖个人综合奖分:12分÷人数;第二名奖个人综合奖分:10分÷人数;第三名奖个人综合奖分:8分÷人数。
(二)集体竞赛项目系5人以上(含5人)的,获得第一名奖个人综合奖分3分;第二名奖个人综合奖分2分,第三名奖个人综合奖分1分。
《办法》第191条:服刑人员在省局组织的集体项目竞赛活动中:
(一)集体竞赛项目系4人以下(含4人)的,获得第一名奖个人综合奖分:60分÷人数;第二名奖个人综合奖分:30分÷人数;第三名奖个人综合奖分:20分÷人数。
(二)集体竞赛项目系5人以上(含5人)的,获得第一名奖个人综合奖分6分;第二名奖个人综合奖分3分,第三名奖个人综合奖分2分。
七、《办法》中原制定的“表一”《服刑人员月考核记录卡》进行修改,删除“计考办审核”一栏,将此表最终审核权归属监区;同时,增加“奖励后余留分”一栏,从而便于体现服刑人员奖励积分换取个人行政奖励后的连续性。
八、《办法》中原制定的 “表二”《监区月奖励分审批表》的使用进行补充,增加附表。即“表二”后要附《各等级人员花名册》(此《花名册》只需注明各考核等级相对应的人员姓名和奖励累计分值即可),以便“计考办”在审核罪犯奖励积分换取行政奖励时备查。
九、针对门源监狱独立押犯监区,监区计分考核小组成员可参照《办法》第159条:“监狱监管业务科室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可直接对服刑人员进行加、扣分考核;监狱其他民警有权建议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对服刑人员进行加、扣分考核”的规定,依据服刑人员具体改造表现,在日常检查中可直接对服刑人员进行加、扣分考核,监区其他民警也有权建议监区计分考核小组对服刑人员进行加、扣分考核,以解决对表现突出和违规罪犯的适时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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